English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國外部秘書
  會計經理
  主辦會計
  櫃枱出納
  香港&大陸線 經理
  三角&其它線 經理
  進出口客服專員
  出口操作 - 香港線
  出口文件 - 香港線
  出口操作 - 大陸線
  出口文件 - 大陸線
  出口操作 - 其它航線
  出口文件 - 其它航線
  進口操作
  進口文件
  空運部經理
  出口文件/操作
  進口文件/操作
 
 提 單 填 寫
 危險品分類
 包 裝 方 式
 外包裝材質及說明
 理 賠 原 則
 出口特殊物品必備證明文件
 出口貨物至世界各地之特殊規定
 貨 運 計 費
     提單填寫
  托運人(SHIPPER)
    一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如果開證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單(THIRDPARTY B/L),也可照辦。
  收貨人(CONSIGNEE)
    如要求記名提單,則可填上具體的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如屬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ORDER)"憑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憑托運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憑收貨人指示"(TO ORDER OFCONSIGNEE)"憑銀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發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人。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如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具體規定時,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托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列被通知人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繫,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甚至會因超過海關規定申報時間被沒收。
  提單號碼(B/L NO)
    一般列在提單右上角,以便於工作聯繫和查核。發貨人向收貨人發送裝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時,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單號碼。
  船名(NAME OF VESSEL)
    應填列貨物所裝的船名及航次。
  裝貨港(PORT OF LOADING)
    應填列實際裝船港口的具體名稱。
  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
    填列貨物實際卸下的港口名稱。如屬轉船,第一程提單上的卸貨港填轉船港,收貨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單裝貨港填上述轉船港,卸貨港填最後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聯運提單(THROUGH B/L),則卸貨港即可填最後目的港,提單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經某港轉運,要顯示"VIA X X"字樣。在運用集裝箱運輸方式時,目前使用"聯合運輸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單上除列明裝貨港,卸貨港外,還要列明"收貨地"(PLACE OF RECEIPT)"交貨地"(PLACEOFDELIVERY)以及"第一程運輸工具"(PRE-CARRIAGEBY)"海運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寫卸貨港,還要注意同名港口問題,如屬選擇港提單,就要在這欄中注明。
  貨名(DISCRIPTION OF GOODS)
    在信用證項下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一致。
  件數和包裝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要按箱子實際包裝情況填列。
  嘜頭(SHIPPING MARKS)
    信用證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列,否則可按發票上的嘜頭填列。
  毛重,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列出貨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貨物體積。
  運費和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
    一般為預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運費預付字樣,千萬不可漏列,否則收貨人會因運費問題提不到貨,雖可查清情況,但拖延提貨時間,也將造成損失。如系FOB出口,則運費可製作"運費到付"字樣,除非收貨人委託發貨人墊付運費。
  提單的簽發,日期和份數:
    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他們的代理簽發,並應明確表明簽發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 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單份數一般按信用證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貨任務後,其餘各份失效。提單還是結匯的必需單據,特別是在跟單信用證結匯時,銀行要求所提供的單證必須一致,因此提單上所簽的日期必須與信用證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後裝船期一致或先於裝期。如果賣方估計貨物無法在信用證裝期前裝上船,應儘早通知買方,要求修改信用證,而不應利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欺詐行為取得貨款。
  提單遺失的所須的注意事項:
    貨主確定 三張正本提單無法找回時,處理方式如下:
1. 登報申明作廢(一天)
2. 以貨品價值總額,提供押票(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書),押期一年
3. 提單補發申請書 (以公司抬頭信紙撰寫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P.S. 以上處理方式僅針對本公司提單遺失有效,其他船公司提單,請依照該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危險品分類
  危險品泛指一切在空運時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國際民航組織(ICAO)把這些危險品分為以下9類:
  第1類 爆炸品(Explosives)
   
爆炸品 不產生重大危害的
爆炸品
具有大規模爆炸性,
但極不敏感的物品
  第2類 氣體(Gases)
   
易燃氣體 不燃氣體 有毒物品
  第3類 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s)
   
易燃液體
  第4類 易燃固體(Flammable Solids)
   
易燃固體 易自燃物質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物質
  第5類 氧化性物質(Oxidizing Substances)
   
氧化性物質 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 毒性物質(Toxic)及感染性物質(Infectious Substances)
   
毒性物質 感染性物質
  第7類 放射性物料(Radioactive Material)
   
裂變性物質 放射性物品(第Ι級) 放射性物品(第ΙΙ級) 放射性物品(第ΙΙΙ級)
  第8類 腐蝕性物質(Corrosive Substances)
   
腐蝕性物質
  第9類 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Goods)
   
雜項
  處理標籤
   
磁性物質 DG操作標籤
注意!鋰電池
放射性物質
例外包
危險貨物例外數量
有限數量的標記 僅限貨運飛機 環境有害的 低溫液體
 
遠離熱源 向上擺放(黑) 向上擺放(紅)  
     包裝方式
    貨物包裝要求堅固、完好、輕便,在一般運輸過程中能防止:包裝破裂、內件漏出散失;因堆疊、摩擦、震蕩或因氣壓、氣溫變化引起貨物損壞或變質,傷害人員或汙損飛機、設備及其它物品。包裝的形狀除應適合貨物的性質、狀態和重量外,還要便於搬運、裝卸和堆放,包裝外部不能有突出的棱角及釘、刺等;包裝要清潔、乾燥、沒有異味和油膩。在特定條件下承運的貨物、食物,如鮮活易腐貨物等,其包裝應符合對各貨物的特定的要求。對特小快件貨物(如小件樣品),必須外加一定體積的木箱或紙箱包裝(用填充料襯墊等)。凡用密封艙飛機運送的貨物,不得用帶有碎屑、草末等材料作包裝(如稻草袋、繩等),包裝內的襯墊材料不得外漏,以免堵塞飛機密封設備。對包裝不符合要求的貨物,發貨人應重新包裝後方可運送。
     外包裝材質及說明
  袋子:
    使用附有保護墊的袋子,例如:附有防震紙或氣泡袋之保護袋,可用於磁片、錄音帶、鑰匙或小型電子零件等物品的包裝。這些袋子具有良好的防震功能。亦有防水、防靜電的材質可供選擇。
  紙箱:
    紙箱是最普遍的包裝材料。各種不同的尺寸、形狀和材質上的組合,以及用於加強紙箱牢固的配件多寡等等,都使得紙箱成為您在包裝您的貨件時的最佳選擇。應使用優質硬紙箱,盒蓋需完好無損,物品應擺放在箱的中央,四面留有空間並用填充物保持穩定性。
  木箱:
    若您寄的是木箱,請確認每個角落皆已妥善地加強保護,且木箱沒有出現碎裂或碎屑掉出的情況,以防止運務人員在搬運時受到傷害。木箱特別適合用於運送較重貨物,通常平放於棧板上,且便於使用機器搬運。但有時候,厚重的雙層瓦楞紙箱會是比木箱更適合且更便宜的選擇。
   
    木材製品及木質包裝材料(如棧板 / 木箱 / 支撐架),需按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 規定作燻蒸熱處理 ( ISPM15 標準 ),處理後要在木材上印 IPPC 標誌( 檢疫除害處理標誌 )。如未遵守規定之出口貨,卸貨港將退回原裝貨港或必須現場重新進行薰蒸消毒。
     理賠原則
  受貨人於提領貨物時,應注意貨物外觀有無異狀,一旦發現有異常情形時,應立即要求相關單位開立貨物破損證明單或異常報告表(如短少或事故證明);若未取任何事故證明時,請受貨人務必要求送貨人於運送單据(送貨單据)上詳實註記貨損情形後方予簽收,以避免日後產生索賠時舉證貨損之爭議。
     出口特殊物品必備證明文件
  食品 & 眼鏡 寄美國:
    必須有 FDA NO (食品檢驗局核准號碼)私人寄件除外 。
  化學物品:
    必須有安全證明文件 , 燃點檢驗測試報告書。
    >>範例參考
  鋰電池:
    必須附八大項安全測試報告。
    >>範例參考
     出口貨物至世界各地之特殊規定
  出口至菲律賓、波蘭、土耳其、科威特﹑巴西、 蘇聯 、捷克 、斯洛伐尼亞、斯洛伐克等需4 份正本 Invoice 請務必蓋上公司大小章、發票章。
  出口至科威特 INVOICE 的貨價超過 USD 170 ,需附原產證。
  出口至印尼的貨物 , 當地關稅依貨物重量課稅 , 每公斤課 USD10.0; 其餘國家大都按 Invoice 貨價金額依不同比率課進口關稅稅金。
  出口貨物至伊拉克,伊朗及敍利亞,只要貨件品名是高科技類型之產品。例如:記憶卡、IC 模具組等。必須檢附國貿局正本輸出許可證。
  除東南亞外 , 木箱寄至世界各地均需煙燻。
     貨運計費
  空運材積重量之定義
    材積重量是將貨物的體積單位,依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所制定的計算公式,換算為相對重量單位,請利用下列公式計算:
其公式為 : 長 (L) x 寬 (W) x 高 (H) / 6000= 材積重量 ( 公斤 / kg ) 尺寸單位 : 公分 ( cm )
  海運材積重量之定義
    海運一般都以體積來做計價基準,即使偶有重量大於體積的情況發生,整體運費差異也不會太大,尤其如果你的產品本來就很明顯是重量大於體積,則只要注意別超過貨櫃的限重即可。
其公式為 : 長 (M) x 寬 (M) x 高 (M) = 材積重量 CBM